孔妙梦.
法律执业者

“为单位工作”并不当然要求必须在单位才能实施。超强度的工作量,过度的脑力劳动,会让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者,在8小时之外仍然工作不停。以致走路、吃饭、时刻都在思考,甚至魂牵梦绕。 法律规定的“工作岗位“不是指坐在办公室,而是因岗位和职责的需求,而赋予工作者的工作任务。超负荷的工作量压力下,白+黑,5+2,7+24等等。各种因岗位和职责而产生的,被动或主动的加班逐渐成为一些行业的常态。 这些“为单位利益”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之外加班,“在家加班”的行为,符合“工作岗位”的内在要求,应当视同为工伤。 人社局以“在家加班”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,做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应当按照判决的内容,撤销原有决定,并重新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。

2019-09-23 20:31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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